
- 企业财务要求发票不跨年,你们公司有这样的要求吗?
- 本单位财务处要求本年度的发票必须在当年报销完成,12月封帐之后,停止接收发票,如果供应商开了发票,就必须退回让供应商第二年1.1之后开票再报销,并说这是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,很奇怪有这样的要求吗?

从税法角度来说,只要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拿到的与去年业务有关的发票,都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。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的公告》
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、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,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,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,要求对方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。补开、换开后的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,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。
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,有可能到5月份才能弄完。企业出于管理等方面考虑,都不会让员工这么晚报销去年的业务。
最起码也是1-11月的,12月31日前报销完,12月的,1月31日或春节前报销完。
一、企业财务年终要求发票不跨年是没有问题的。
根据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,每年年终会计决算之前,企业财务部门都会发一个关于年终会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的文件,要求各部门、各业务经办人员在12月31日之前将应开回来的购货发票及费用发票等开回来,应开出去的销售发票开出去;将所有应该计入当年度的存货、应收应付账款、固定资产、在建工程、收入、成本、费用等全部入账,凡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入账,未取得发票的按暂估金额入账,以确保当年会计核算准确。
二、封账后停止接收发票,已开发票必须退回供应商第二年1月1日后重开,这个要求对供应商来说没有约束力。
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,开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错误的可将原发票收回作废或冲红后重开,因此,要求供应商将原本没有什么问题的发票收回重开,除非你的企业是该供应商的重要客户,否则,一般的供应商是不会答应的。
企业对封账后才交来发票的业务经办人员给予处罚是可以的,但停止接收发票这个要求却是不妥的。
要求发票不跨年是常态,公司是要求精细到每个月。
一、避免增值税税负率异常。
1- 淡旺季分明的公司最容易发生,成本及费用可以暂估,但是在增值税申报表上,留抵税会跳负数。
2-1月时,看到12月份的发票内容有错要退回开票方红冲。业务跟采购想杀人的眼神时。
3-承2,开票方告知跨年红冲会被税局查,开票方想杀人的眼神时。
二、企业所得税异常。
当年度自结後税前盈馀数为301万
1-隔年1月看到业务拿12月份2万元差旅费/交际费来报销,老板想杀人的眼神时。
2-当成本暂估数低於实际拿到发票数,会计想死的心都有时。
3-收入高时费用低,收入低时费用高。甚至上月毛利率30-50%,本月毛利率为负数。财报分析的同事,跑断腿到处确认资料是否正确时。
4-承1+2+3 费用+成本入帐时间段画分不清,被税局质疑公司隐藏或转移利润时。
三、有专门处罚会计人员的法律/法规
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--追究刑事责任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--
第一百六十二条,妨害清算罪、隐匿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罪;虚假破产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或20万以下罚金。
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,纳税人采取欺骗、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,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结论
在现在大数据的环境下,一旦税局跳出异常值来,税局来查核都是带著有色的眼光来的。一但又被冠上偷逃漏税的罪名,能够罚钱了事都算是轻的了。也不要有被害妄想症,都觉得会计就是在针对各位。